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将于2021年在陕西省举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深化体育改革,充分发挥全运会的多元功能和综合价值,为健康中国和体育强国建设做出新贡献,经研究决定举办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特制定群众赛事活动规程总则。
一、项目
项目分为比赛类和展演类,其中比赛类15个大项、142个小项,展演类4个大项、43个小项,共19个大项,185个小项。
比赛类大项:乒乓球、羽毛球、网球、足球、篮球、气排球、毽球、轮滑、龙舟、地掷球、围棋、象棋、国际象棋、桥牌、中国式摔跤。
展演类大项:广场舞、广播体操、健身气功、太极拳。
各项目小项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运动会群众赛事活动项目设置》。
二、日期和地点
比赛项目预决赛于2021年4月至9月在陕西及其他省(区、市)举办,展演项目采用线上方式举办,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三、参加办法
(一)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业体协为单位报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参加办法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二)足球、篮球、气排球、龙舟等集体项目及展演项目,以县、区或县处级以下的街道、乡镇、企事业单位为单位组队参赛。
(三)线下比赛各项目决赛运动队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2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各运动员(队)须按各单项竞赛规程的规定交纳伙食费。运动员(队)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统一安排正式在编人员的食宿和必要的市内交通,其它时间发生的上述费用由运动员(队)自理。
参赛办法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四、运动员资格与审查
(一)运动员资格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经县级以上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
3.运动员须年满25周岁(1996年5月1日前出生)。各项目根据本项目对运动员体能等因素的要求,出于安全考虑设置参赛年龄上限。
4.专业运动员(包括退役运动员,老将组除外)不得参加本人专业项目以及类似项目的比赛,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5.运动员代表本人户籍所在地、长期居住地或就职单位(落户、就职1年以上)参加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长期居住地以本人居住证或社保缴纳记录(满1年)为依据,就职单位以劳动合同、收入及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为依据,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二)资格审查
1.一名运动员必须以同一身份报名,代表同一组别参赛,禁止跨组别参赛。
2.各单项竞委会将依据有关规定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查,通过网络公示接受各参赛单位和社会监督。各参赛单位可利用自查、互查和举报等形式,对运动员参赛资格进行审核与监督。
3.运动员在参赛资格上经查证属实有违反规定的,个人项目取消本人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两人和两人以上项目取消全队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此外,还将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进行处罚。
4.运动员(队)被取消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的,已完成的比赛结果不再改变,其被取消的名次依次递补。
五、竞赛办法
(一)体育总局审定并公布各项目竞赛规程。
(二)比赛执行由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或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审定的竞赛规则。
(三)按照竞赛规程规定的录取标准或录取名额确定参加赛事运动员(队)资格,参赛队伍数量不足录取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伍数量录取。
(四)在决赛中,除部分项目按照规则或惯例比赛名次可以并列外,其它项目须排出单项名次,不得并列。
(五)陕西省可有一队(或一名(对)运动员)直接参加决赛。易地举办决赛的项目,承办决赛的省(区、市)可有一队(或一名(对)运动员)直接参加所承办项目的决赛。
(六)为增进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的群众体育交流,根据项目情况,安排一定名额由港澳台项目协会组织参赛或运动员代表个人直通决赛,具体要求在各单项规程中明确。
六、奖励
(一)比赛类项目:录取前八名,颁发获奖证书,同时对前三名颁发金、银、铜牌。参赛队数量不足奖励名额的,按照实际参赛队数量奖励。
(二)展演类项目:以“等次”的方式奖励,设一等奖1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4名,颁发获奖证书和奖牌。
(三)评选第十四届全运会群众赛事活动优秀组织奖,颁发牌匾。
(四)对所有参加决赛的运动员颁发参赛证书。
七、技术官员
(一)各项目的裁判员、技术代表和工作人员由各单项竞委会组织。
(二)各项目技术官员在本项目比赛开始前4天报到,比赛结束后1天离会;因赛前准备工作需要提前报到的人员,须报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三)技术官员正式报到至离会期间,组委会将负担其食宿、差旅、市内交通、工作补贴等相关费用。
八、兴奋剂和性别检查
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性别按照报名提供的证件性别一栏进行检查。
九、疫情防控严格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坚持“谁主办、谁负责”。根据举办地实际和疫情防控级别及防控工作具体要求,结合项目特点科学研判疫情防控风险,分级精准防控。具体疫情防控方案由单项规程确定。
十、本规程解释权属国家体育总局。未尽事宜,另行通知。